42、案四,10(1 / 2)
第一轮辩论结束后,双方的意见已经非常鲜明。罪与非罪的认定,一直是刑案辩论环节中最精彩的一环。在双方关于法律上的观点都阐述完毕后,终于不可避免的到了本案的特殊点之上。那就是——本案的受害人,恰恰在其他事件中,是一个施害人的身份。
这个庭经批准向社会公众直播,故在控诉双方的辩论环节,被允许适当的加了一些与案情无关,但与社会生活或者法律相关的论述。
娃娃脸公诉人已经站了起来,清了下嗓子之后,先发言——
“本案从法律要件上说,并不是太复杂的刑事案件,但本案会引起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,在于这个案件本身所折射出来的一个问题,校园欺凌。”
“本案的受害人,在他们的学生时代,或者在他们现在,在其他事件中处于的是一个施害人的位置。其他的事件,有一些并不构成刑事案件,但有一些,或可能构成侮辱、诽谤甚至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。有些公众认为,本案被告人事实上行使的是一种正义的行为,是不应该受到法律惩罚的。”
“对于这个看法,公诉人只能说,这种理解是片面而狭隘的。”
“本案的被告人,法律之所以处罚,她之所以要为其行为承担责任。根本行为不在于把他案施害人的不当行为公之于众,而在于公之于众之后的敲诈行为。本案中,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诈骗金额达到二百多万。是这个行为和金额,才导致了被告人需要被法律惩罚。”
“公平正义存在于每个人的内心,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人类社会有文明的规则,而人能遵循这些规则,这才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属性。被告人利用了社会大众心中追求公平正义的心理,将他案施害人也就是本案受害人的行为公布于众,却不是为了正义,而是为了她自己的利益。用大白话讲,为了她自己能赚钱。在本案事实调查阶段,被告人也承认了她对于所发布微博的部分内容,并未经过核实甚至做了夸大的处理,仅为了吸引大众的眼球。”
“这种所谓的‘正义’行为,法律不需要,社会也不需要。如若,被告人仅揭发受害人们当年的行为,那么,她的行为是合法的,甚至是法律所鼓励的。”
“公平正义,不应该被当做其他违法行为的借口。”
“善恶是一种选择,而非个人的性格。再次我想向法庭,也向在座的媒体朋友们说明一件事,就是本案的辩护人,邢云朵律师,也曾是被告人学生时代欺凌的对象之一。但今日她的选择是坐在辩护人的位置上,而不是被告人的位置上。公诉人也相信,这并非是她善良到毫无原则,而是她明白法律的意义到底是什么。”
“一码归一码,一事归一事。在本案中,被告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,就理应为她的行为负责。但被告人能及时退赃,将损失减轻,能委托其辩护人发微博,将社会影响降低,这样的行为也能反映出被告人有悔过的意思。故公诉人请求法庭,参照公诉人之前公诉书的量刑建议,将刑罚适当减轻。”
“同时,公诉人想提醒社会大众,校园欺凌从来不是法律的真空地带。它涉及到的罪名包括了侮辱诽谤,甚至包括了非法拘禁、敲诈勒索和故意伤害。它不会因为施害人是学生就被不予追究。希望处在校园欺凌中的孩子们,能相信你们所处的世界还要一个叫做法律的东西。希望你们在处在这个困境的时候,及时走向公检法的各个对外窗口,寻求真正的帮助。”
“公诉人发言完毕。”
从唐浅的角度,她看到在娃娃脸发言结束之后,她搭档做了一个大幅度的挑眉和脚尖转动的动作。几年的相处,她理解邢云朵这两个动作的意义,她这是高兴和兴奋。挑眉是高兴,而脚尖的转动,则是兴奋。
现在的她,很清楚邢云朵为何会有这个反应——高兴是因为这案子开庭到这里,她心中仅剩的阴霾居然是凭着这个案子而不是其它事一扫而空的;兴奋是因为娃娃脸真的是棋逢对手,她在这个势均力敌的对庭中,感受到了兴奋。
但她依旧感觉到了不爽,这种不爽不是对娃娃脸业务能力的不爽,而是对当中撕开别人伤口的不爽。即使她只能算小半个法律从业者,她也觉得,你不该邢云朵的伤口这么撕开在大众之下。
“她的过去,和现在无关,和本案也无关。”唐浅听到了自己内心的声音。
那头,她的搭档已经继续发言了,并没有伤口被撕开的激动或者愤怒:“首先,我很谢谢公诉人对我的评价,关于善恶是一种选择。我学生时代发生的事情是真,当时快200斤的体重也是真,但我曾经的故事,与本案无任何关系。”